| 从广州光华寺再审案看中国的法制监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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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作者:吴律师 文章来源:深圳时尚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9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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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感谢时尚网给我开僻了这样一个专栏,让我能够跟大家一起就当前的热门话题共同交流,希望我的一些观点可以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欢迎大家在这个专栏里一起发贴。
广州光华寺汽车爆炸案,历经八年的时间,在各界力量,甚至包括了海外一些佛教团体的共同努力下,才使此案得以重审。我们估且先不论此案的最终审理结果如何,但是,就这个赢得重审的过程,不仅让我们深思。中国的法律赋予了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这是为了使一些冤假错案寻求到一种救济的途径,但是,在现实中,这种救济的取得历经的艰辛程度,是要超出人们的想像的,甚至是一些错误明显的案件,往往也不容易得到再审的机会。比如说最近网上流传的河南商丘农家女历时三年才赢得重审机会案,这样的案件,轮奸罪判三缓三,不用坐牢。即使是强奸罪也不会有这样一个判决的结果的,这里的腐败根本就是不懂得法律的人也看得出来。再向前追忆,湖南佘祥林杀妻案,在尸体没有找到,案情尚不明朗的情况下,就认定佘祥林危害了自己的妻子,而且居然在审理笔录中居然是佘“供诉”的,佘祥林的妻子根本都没有死,佘祥林却会供述杀了自己的妻子,这里我们不能不怀疑这份笔录是如何取得的。对于这样一个错误明显的案件,却要等着十一年,直到“死者”出现才能够使佘无罪开释。对于再审案件,一般都要经历漫长的而艰辛的过程,或者除非是这里有某一个“青天”来观注这个案件,然后指令再审,这样才能够使沉冤得以昭雪,如果从这个角度上来看,中国的法制来很大程度上依赖于“人治”,这不能说是法制的进步。
对于已经判决生效的案件,之所以难以提起再审,除了政府部门所说的,不想浪费国家审判资源,形成”诉累“以外,还有一个原因就是,对于没有生效的案件,民事也好,刑事也好,行政诉讼也好,矛盾仅仅是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就算是刑事案件,也仅仅是检察机关的公诉,但是,如果已经生效的案件要提起再审,那么,就是针对法院的判决,这个时候,矛盾就集中到法院与国家司法机关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公正与否的问题了,那么,真的就象河南商丘农家小妹一案一样,是要揭露“司法腐败”了,即便这里不涉及到腐败的问题,那么如果一个再审案件推翻原审判决,至少有一个司法过错,没有人喜欢承认自己的错误,所以再审的路才这么艰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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