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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为检验我市人民防空警报设施的性能,增强市民的国防观念和防空意识,定于2007年9月7日在全市进行防空警报试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警报试鸣范围:在全市已安装防空警报器的区域统一实施同步试鸣。
二、警报信号与起止时间:发放防空袭预先警报、空袭警报和解除警报3种(各3分钟),于北京时间2007年9月7日11时0分开始,至11时15分结束。
三、防空警报鸣放期间,全市生产、生活秩序及社会活动照常进行。
四、警报试鸣的具体工作,由市民防委员会办公室组织实施。
深圳市人民政府
2007年9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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